(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德峰与张跃中、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峰,张跃中,钱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杨德峰。委托代理人:钟伟。被告:张跃中。被告:钱建伟。原告杨德峰诉被告张跃中、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庆代理审判员 滕忠元人民陪审员 潘群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