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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杨德峰与张跃中、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峰,张跃中,钱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乌商初字第88号原告:杨德峰。委托代理人:钟伟。被告:张跃中。被告:钱建伟。原告杨德峰诉被告张跃中、钱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 庆代理审判员  滕忠元人民陪审员  潘群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艾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