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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玉忠与孙夕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忠,孙夕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330-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忠。被执行人孙夕宝。申请执行人张玉忠与被执行人孙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515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161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