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宿豫商辖初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豫商辖初字第0014号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仁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峰,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岳风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市鑫宏铝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鑫宏公司)诉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鑫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鑫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于2014年6月9日通知被告鑫鑫公司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要求向本院交纳申请费80元,被告鑫鑫公司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