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金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国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珍,范国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二执字第00100号(2014)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珍,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范国有,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国有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范国有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二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在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德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