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阆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顾丹平与孙伟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丹平,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顾丹平,男,生于1963年2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孙伟,男,生于1965年4月22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孙伟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阆民诉前保字第3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市支行(账号/卡号:)的存款160,000.00元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伟在中国农业银行阆中市支行(账号/卡号:)存款中的140,985.00元予以划拨,并对余下19,015.00元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