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商初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商初字第717-2号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德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志林、吴寅。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达。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周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4年6月30日,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845元,合计人民币4408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建材石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