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曹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陆艳与马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962号原告陆艳。被告马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艳与被告马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艳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