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兴安电力宾馆与孟凡春、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兴安电力宾馆,孟凡春,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5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察尔森水库院内。负责人:张静波,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兴安电力宾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热力公司南侧。法定代表人:宁敏,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凡春,女,汉族,1964年5月16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察尔森镇。法定代表人:刘永权,经理。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董立鹏,男,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再审申请人科右前旗乳香飘蒙古族旅游村、兴安电力宾馆因与被申请人孟凡春、科右前旗新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董立鹏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3)兴民终字第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武 伟 煜代理审判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查干哈斯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