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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赣中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范深根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深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中刑执字第481号罪犯廖深根,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余刑未初字第04号刑事判决,以廖深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2014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深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3年2月至2014年3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计分月考核表扬8次,单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廖深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廖深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深根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八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卫真审 判 员  刘定丰代理审判员  谭品珍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娅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