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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执字第31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曾志重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曾 志 重 故 意 伤 害 罪 减 刑 刑 事 裁 定 书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4)洪刑执字第3168号罪犯曾志重,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曾志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志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劳动能手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曾志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志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曙审判员  刘义明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