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振荣、詹凯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陈振荣,詹凯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法定代表人王绍生委托代理人林敬亮,系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厂长。被执行人陈振荣被执行人詹凯芸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结欠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73036元,应于2014年1月29日前付还30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还20000元,于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每月月底前各付还10000元,余款13036元应于2015年2月底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未能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可连同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期届,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4���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划拨被执行人詹凯芸在中国农业银行汕头澄城支行(账号为4410850044001****)的存款20700元,并将上述执行款207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本院经对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除已执行20700元外,被执行人陈振荣、詹凯芸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结终本次执行,该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汕澄法凤东执字第13号案终结���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瀚 林瀚审判员 沈彦锋林楠审判员 陈 良 生林美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