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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彭年生与罗丽巧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汉族,1985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钟健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女,汉族,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欧发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福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樵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罗某和彭某离婚;二、婚生女儿彭子洳由罗某携带抚养,彭某应从2014年1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按1500元/月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予罗某收取,直至女儿满十八周岁为止;三、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某、彭某各承担75元。上诉人彭某上诉称,一审判决审查证据有误,在没有证据显示彭某存在婚外情的情况下,仅凭罗某的单方陈述,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错误。事实上,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并育有一女。本案证据显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年幼的女儿也需要完整的家庭以保证其健康成长。据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罗某的起诉请求。被上诉人罗某答辩称,彭某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争吵不断。在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况下,双方出于协议离婚目的,曾就夫妻财产及债务进行了盘点确定。自2013年1月至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期间,罗某一直携带女儿在父母家里居住,彭某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综上,双方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修复可能和必要。一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合法妥当。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离婚纠纷。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彭某上诉主张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年幼女儿需要完整家庭,故不应当解除其与罗某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因怀疑彭某有婚外情,罗某自2011年怀孕后与彭某多次发生争吵,并于2013年1月携带女儿在父母家中居住至今。彭某虽然认为夫妻感情尚可挽回,但并未证明夫妻关系确已得到修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罗某多次坚决表达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婚姻关系的处理妥当无误,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代理审判员  杨宏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