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阳白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正海诉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辽阳白行初字第21号原告刘正海。被告辽阳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洪文,该局局长。原告刘正海诉被告辽阳县林业局不履行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正海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正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正海承担。审 判 长 吕 冰审 判 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李 爽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瑞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