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高净芹与高社学、高社斌、高甜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净芹,高社学,高社斌,高甜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高净芹,女,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邢台县。法定代理人贾清峰,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系原告之夫。委托代理人贾桂祥,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系贾清峰之父。被告高社学,男,汉族,住沙河市。被告高社斌,男,汉族,住沙河市。被告高甜芳,女,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净芹与被告高社学、高社斌、高甜芳为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净芹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净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超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