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启开民初字第01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张剑与曹振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曹振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启开民初字第01296号原告张剑。委托代理人林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原苍山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苍山县城东环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赵靖霄。被告曹振表。原告张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曹振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珊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前,原告张剑撤回对被告曹振表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剑诉称,2014年4月11日15时35分,原告父亲张炳初驾驶的非标准机动三轮车与曹振表驾驶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炳初死亡。经查曹振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366753.7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书面答辩,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动车损失认可1600元。鉴定费、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本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1日15时35分,原告父亲张炳初驾驶的非标准机动三轮车与曹振表驾驶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炳初于当年4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住院10天,共花去医药费67918.46元(含担架费340元),电瓶车修理费1600元。另查明,张炳全系居民户口并在城镇生活。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门诊费发票、用药明细、尸检报告、火化证发票、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殡葬证、买房合同、买房发票、房产证、房屋过户发票、交通费发票、电动车修理费发票及到庭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因其父亲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损失理当受到相应的赔偿。因原告庭前撤回其对曹振表的起诉,故本案仅对交强险限额内的部分进行处理,超过部分由原告另行处理。曹振表驾驶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医药费项下的损失:医疗费67918.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00元,合计68198.46元,超过了交强险限额,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全额承担10000元。死亡项下损失:护理费1389.60元(10天*2人*69.48元/天)、误工费972.72元(69.48元*2人*7天)、丧葬费25639.50元、死亡赔偿金585684元,主张合理,本院予以确认。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交通费600元,合计629285.82元。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全额承担110000元。财损项下损失1600元,有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承担1216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应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剑因张炳初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11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公司承担1000元,由原告张剑承担1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3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王珊珊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