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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0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寿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寿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0775号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顾寿康,男,1953年9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寿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无锡太湖世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诸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