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商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马桂爱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人民政府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泰安市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商初字第327-1号原告马桂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泰安市xx镇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原告马桂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xx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山东xx市市南区,该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无保险标的物,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1995年8月10日,原泰安市x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收取了原告的养老保险,经办原告投保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母子安康福利保险》一份。原告住址为泰安市xx。被告住所地为xx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我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我院没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本院移送至xx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法院。审判长 耿立斌审判员 薛建明审判员 李昭民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