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与钱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钱志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429号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端市村法定代表人顾建荣,经理。被告钱志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荣泰染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唯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