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红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德平诉杨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平,杨有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红民初字第689号原告王德平,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回族,宁夏彭阳县人,文盲,农民。委托代理人马静,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杨有福,男,1969年1月8日出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平诉被告杨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平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平以被告杨有福已支付劳务费7000元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平负担。审判员 宋建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冶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