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柯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伟与傅旭洪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傅旭洪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柯商初字第528号原告:黄伟。被告:傅旭洪。原告黄伟与被告傅旭洪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黄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俪婧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 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