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执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华坪县定华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黎辉、何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坪县定华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黎辉,何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红执字第798号申请执行人华坪县定华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定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黎辉,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安洪,男,侗族。华坪县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华坪县定华能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黎辉、何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以被执行人黎辉居住在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为由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受理委托后查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没有黎辉在此居住,也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2013)华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远贵审判员 李国政审判员 任礼强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