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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玉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与吴建宾、张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吴建宾,张宝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玉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住所地:玉田县唐自头镇。负责人:静国东,系主任。被告:吴建宾。被告:张宝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与被告吴建宾、张宝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自头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刘 铎代理审判员  刘丽颖人民陪审员  于和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