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法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恩泽与李海路、宋景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恩泽,李海路,宋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法执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王恩泽,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路,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宋景兰,女,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恩泽与被申请执行人李海路,宋景兰为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宋景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恩泽与被申请执行人宋景兰自行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月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