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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审判员  野进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子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