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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单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黄法刑初字第3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增城市,文化程度初中,广州顺运船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16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保候审。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单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广园快速路仓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单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特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单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广园快速路仓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检测,检出乙醇含量为184.6mg/100ml,系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单某的户籍资料、被告人单某的供述、毒物分析检验报告书、交通违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违反交通法规,在城市快速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单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及上述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情节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文  锋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治忠(代)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