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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08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长青与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青,张长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房民初字第08170号原告高长青,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退休。委托代理人胡继伟,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青,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青诉被告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长青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长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青撤回对被告张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原告高长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