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08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长青与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青,张长青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房民初字第08170号原告高长青,女,1961年6月22日出生,退休。委托代理人胡继伟,河北山庄(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青,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长青诉被告张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长青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长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长青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长青撤回对被告张长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由原告高长青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玲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