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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涿民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娟某某诉被告卜红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涿民初字第150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洋,涿州市开发区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卜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客永常,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以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本人参加诉讼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