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0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林正云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正云,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874号申请执行人林正云,无业。被执行人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工业园九江东路58号。关于林正云与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仲案字(2014)第1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仲裁调解书,一、双方于2014年4月24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公司254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林正云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林正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林正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程序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淮劳仲案字(2014)第189号仲裁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林正云发现被执行人淮安市苏鲁君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海兰执行员 张 颖执行员 马力龙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戴冬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