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执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9
案件名称
马和平与马振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和平,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殷执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和平,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马振民,男,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肖楠,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系马振民妻子,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果园新村B8号楼1楼01号。法定代表人马振民,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马振民、肖楠、河南天意钢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0月16日前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3年7月1日送达的(2013)殷立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被执行人肖楠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办事处文峰大道西段果园新村B8号楼1层02号营业房(面积133.3㎡,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000433**)、被执行人马振民在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办事处文峰大道西段果园新村B8号楼2层03号营业房(面积543.99㎡,证号:安阳市房权证殷都区字第000432**)共计二座房产予以转入执行查封。二、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二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翔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