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钱正楼与陶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楼,陶海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钱正楼,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言德,长丰县双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海芝,男,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楼与被告陶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正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珊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