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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郭金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一年后,于2002年7月13日在山西省寿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财产。原、被告领证前均有过婚史,原告因不能生育与前夫协议离婚,被告与前妻因家庭矛盾被法院判决解除婚约,被告与前妻所生的男孩王某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一年后,由于被告游手好闲、好吃懒做、无所事事,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均靠原告一人承担。因此,夫妻矛盾开始逐日显现,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被告不仅不尽一个丈夫对家庭的责任,反而经常稍不顺心就对原告施以家暴并逐渐升级。多年来,原告一直忍辱负重,靠打工挣的钱养活被告和抚养被告的孩子。被告从不知感恩,反而更加变本加厉对原告进行身心折磨。在2013年2月25日,被告再一次对原告进行暴打。万般无奈,原告2013年2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没有游手好闲,也没有实施家庭暴力,我是打过原告,但那是有原因的,都是因为原告不说实话,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7月1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因未能很好沟通,致矛盾加深。2013年2月28日,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及原告、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产生纠纷的原因是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鉴于被告庭审中已认识到动手打人的错误,本院认为,只要双方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彼此关心,增进理解和沟通,还是可以继续生活下去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金凤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浩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