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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法执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法执字第00205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向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现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屈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