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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汪雨海与王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雨海,王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法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汪雨海,男,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岗,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兵(系特别授权),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雨海与被告王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雨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汪雨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元林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万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