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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刘熠云、张森诉罗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熠云,张森,罗桂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2486号原告刘熠云,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森,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刘熠云之夫。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桂华,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熠云、张森诉被告罗桂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熠云、张森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熠云、张森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熠云、张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150元,由原告刘熠云、张森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