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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刑执字第289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李响强奸、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洪刑执字第2890号罪犯李响,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2005)赣刑二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响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己交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09)洪刑执字第6146号、(2012)洪刑执字第4995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4年6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己上缴国库。经委托该监狱将罪犯李响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义明审判员  胡晓曙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