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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民初字第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用良、黄淑娇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用良,黄淑娇,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791号原告刘用良,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黄淑娇(又系原告刘用良的委托代理人),女,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瑞华、张云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用良、黄淑娇与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良、黄淑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4元人民币,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刘用良、黄淑娇负担。审 判 长 林 青人民陪审员 李 铣人民陪审员 陈东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巧勇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