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同连宝诉被告高涛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连宝,高涛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同连宝,男,1958年9月5日出生。被告高涛涛,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志丹县顺宁镇。法定代表人李生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王宽怀,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同连宝诉被告高涛涛、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长庆运输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同连宝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同连宝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