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阳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79号原告阳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委托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汝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宝毅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