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铁中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成都虹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陈刚、廖琴、李霞希、四川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青羊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骆明智。被执行人成都虹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被执行人陈刚,男,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廖琴,女,住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霞希,女,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法定代表人:李霞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作出的(2013)川律公证内经字第31452、31454号公证书,以及该公证处2014年2月7日作出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5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虹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陈刚、李霞希、四川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廖琴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成都虹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等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虹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陈刚、李霞希、四川双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廖琴价值共计1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