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东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丁东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商初字第683号原告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马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涛,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丁东昇,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东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80元,减半收取14840元,由原告宁夏庄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金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