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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朴正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朴正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949号罪犯朴正,男,现于大连市监狱服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09)闵刑初字第6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朴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3日投入上海市新收犯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0年8月5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获辽宁省大连市监狱单项奖励1次;获2011年度、2012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截止2013年7月份,累计积分39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朴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