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陈巧云与程自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巧云,程自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0357号原告:陈巧云,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程自文,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巧云诉被告程自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宜秀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巧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巧云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巧云负担。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