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执字第592-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代某与甘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字第592-2号申请执行人代某,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甘某,男,1966年8月28日,住址香港新界荃湾。申请执行人代某与被执行人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某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40700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