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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一终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青岛联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与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青岛联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终字第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山东鼎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联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玉春,总经理。上诉人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联信船舶运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青岛香榭丽舍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邱 彦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