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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森森与林发开、张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森森,林发开,张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文珊商初字第44号原告:李森森,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发开,经商。被告:张米玲,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森森与被告林发开、张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森森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森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森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由原告李森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