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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审刑执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冀亚光故意毁坏财物罪,冀亚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冀亚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审刑执字第813号罪犯冀亚光,男,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营鲅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冀亚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0日作出(2007)兴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冀亚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9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2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51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冀亚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夏红军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迟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