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芦月凤、王腊梅与被执行人张其林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月凤,王腊梅,张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芦月凤,女,194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潞村街***号。申请执行人王腊梅,女,197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其林,男,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工农西街地建第三家属院。申请执行人芦月凤、王腊梅与被执行人张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2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芦月凤、王腊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中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其林向本院书写还款保证,申请人芦月凤、王腊梅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海斌执行员 王正文执行员 马华达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