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梁要霞、邓乐泉、邓海泉、邓国泉、邓庆泉与邓丽娟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要霞,邓乐泉,邓海泉,邓国泉,邓庆泉,邓丽娟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448号原告梁要霞。原告邓乐泉。原告邓海泉。原告邓国泉。原告邓庆泉。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沛虹,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丽娟。原告梁要霞、邓乐泉、邓海泉、邓国泉、邓庆泉与被告邓丽娟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告向本院主张以下案件事实:五原告分别为被继承人邓仔光的配偶和四个儿子,被告为被继承人邓仔光的女儿。原告梁要霞与被继承人邓仔光婚后共同兴建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坦东(大基街)万丰巷6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佛字第031305xx**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号:3349xxx,原土地证号:062307140xx**,旧地址:顺德县龙江镇坦东区大基村)。1986年5月邓仔光死亡,生前未留遗嘱,死后也未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另,除本案原、被告外,邓仔光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上事实,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常住户口登记表、房产登记档案、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为证。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邓仔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坦东(大基街)万丰巷6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佛字第031305x**号)的遗产由五原告和被告按份继承(其中原告梁要霞占7/12,其他各原告与被告各占1/12);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判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被告邓丽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据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邓仔光未留遗嘱,案涉房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该房产建于邓仔光与原告梁要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邓仔光与原告梁要霞应各享有1/2的财产份额,对于邓仔光享有的1/2的财产份额属邓仔光遗产,应由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五原告与被告共六人平均分割,即五原告与被告应分别继承邓仔光财产份额的1/6,即案涉房产的1/12(1/2×1/6)。综上,原告梁要霞享有案涉房产7/12(1/2+1/12)的份额,其他四原告以及被告分别享有案涉房产1/12的份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东涌坦东(大基街)万丰巷6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佛字第03130xx**号),原告梁要霞享有7/12的份额,原告邓乐泉、邓海泉、邓国泉、邓庆泉、被告邓丽娟分别享有1/12的份额。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要霞、邓乐泉、邓海泉、邓国泉、邓庆泉共同承担1000元,被告邓丽娟承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邢 早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