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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马福凤、吕天梁、王金亮、孙守凤、林玉良、张士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马福凤,吕天梁,王金亮,孙守凤,林玉良,张士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龙源小区104-10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田,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政辉,男。被告:马福凤,女。被告:吕天梁,男。被告:王金亮,男。被告:孙守凤,女。被告:林玉良,男。被告:张士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诉被告马福凤、吕天梁、王金亮、孙守凤、林玉良、张士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城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王 询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