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台民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4-06-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智信(福建)担保有限公司与福州佳汇传媒有限公司、黄得基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信(福建)担保有限公司,福州佳汇传媒有限公司,黄得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保字第359号原告智信(福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位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忠勇、薛增,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佳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桑,执行董事。被告黄得基,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智信(福建)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佳汇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黄得基广告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并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福州佳汇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黄得基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莉 来源: